聽覺不能關閉,說話卻是聽不入耳;嘴巴可以合上,說話卻硬要闖出來。
過去一年,除了「最後一年」,聽得最多的,還有不少朋友因為即將成年所訴的苦。
起初,我不理解為何要迷惘,我們會在一夜之間轉變多少﹖我們的前路又真的是這麼難以預測嗎﹖事實上,這段時間是我出身以來,對未來時間表掌握得最清楚的一年。何日考中英數﹑何時放榜,我早已將這些日期背得滾瓜爛熟。
論到責任,我們還是沒有甚麼責任要負。吃的﹑住的,仍然靠家養。相反,權利倒是多了不少,馬會﹑酒吧﹑的士哥……多不勝數。
直到有一次,有位同是即將成年的友人說「18歲後,就不再受『國際兒童權利公約』保障。」我不禁喃喃地嘆了一聲﹕啊……
這份公約,我初中時看過一次。從此以後,犯罪的後果便是留案低,而且最大的懲罰也變成了無期徒刑﹑甚至死刑……可是這也不是我關心的。使我一直難以忘懷的,卻是一句「兒童應該有分享的權利」。
我不是無病呻吟,因為我沒有傷心,也沒有不捨。只是有一點感慨,這十多年來我也很少與人好好分享。是我沒有勇氣開口,抑或我的權利被剝奪了呢﹖
保障小孩分享的必要在哪裡﹖憑甚麼它能夠與宗教自由﹑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齊名呢﹖我曾經聽說過,被人忽略的寂莫感,在大腦神經的感知中,是和受到實質傷害無異的。
可是這種傷害卻是無可避免。心裡有甚麼重要說話,有時侯都是不說為妙。例如你已經暗戀了某人一段時間,你很清楚表明心意的下場,就是恨恨地被拒絕。愛在心裡口難開,倒不如將這些說話留在心中,或許有天他對你改觀時再說也不遲。而結果往往也是無疾而終。
所以,面對那些對你毫不關心﹑甚至是歇力與你保持距離的人,明知道分享了也等於沒有分享,還應否不識趣的自討沒趣﹖就邏輯學而言,這是有邏輯的,答案也十分明顯﹕「墜咗佢算啦!(注1)」
縱有千言萬語,也不願啟齒,只因從來也沒有甚麼好說。
註一﹕Ricky;張生生日快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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